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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商铺空置房未移交 开发商被判交物管费
2008-1-31 10:15:3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王熙喜 网友评论
 


  上海市青浦区某楼盘系上海亿兆房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所开发,2003年9月10日,亿兆公司与上实物业管理(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上实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时止。自2004年12月起,该小区开始陆续交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物价局的核价,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住宅人民币1.30元/平方米/月。商铺人民币1.70元/平方米/月。但亿兆公司自小区交房之日,即开始不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对此,上实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支付,但是亿兆公司均对此表示拒绝,截至2006年5月31日,亿兆公司已经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0余万元。2006年6月,上实公司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亿兆公司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商铺空置房的移交手续(没有交钥匙与上实公司),故实际上上实公司没有对商铺空置房进行管理,故其不应向上实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另外,亿兆公司认为,即使由其交管理费,与小业主交房当月的管理费也不应由其来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商铺是整个小区的组成部分,物业管理除了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外,还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内容。虽然亿兆公司未将商铺的钥匙移交给上实公司,但不能认定上实公司未对商铺进行管理,故亿兆公司亦应支付物业管理费。至于房屋交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法院认为,上海市相关职能部门早在2002年就已明文规定,新建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及以前由住宅出售单位支付物业管理费。

  律师分析: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宋安成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关于房子交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出售房子当月的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故亿兆公司应支付房子交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

 

编辑:于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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