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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账户可代扣还贷 25日起在福州推广
2008-3-27 9:16:27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綦芬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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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6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过两个月的试运行,从3月25日起,福州市推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今后公积金贷款职工还贷,办好委托手续后,就可由银行按月或者按年,从个人的公积金账户中代扣还贷。

  为方便公积金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3月25日起,在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推广实行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提取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委托还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26日介绍,以前职工利用公积金还贷,必须在还贷满一年后,方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现在只要是在建行城东支行贷款,且公积金缴交也在建行城东支行的,就可办理委托还贷提取。职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好委托提取还贷手续,银行电脑就会在每月18日或每年5月10日(或11月10日)从个人的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款还贷。具体如下:

  一、申请对象:

  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均为建行城东支行的职工。

  “委托还贷”业务先从建行城东支行开始实行,其他银行的“委托还贷”业务将随着公积金业务系统改造进程逐步展开。

  二、申请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贷两个月以上,且无逾期还款余额。

  三、申请材料:

  (一)住房借(贷)款合同原件;

  (二)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存折;

  (五)还款对账单。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委托还贷申请表》,经申请人单位审核并盖章;

  (二)申请人持单位盖章后的《委托还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三)公积金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即予以审批并打印出《审批确认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人持《审批确认表》到建行城东支行签订个人公积金还贷补充协议。

  五、“委托还贷”方式:

  有两种: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   

编辑: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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