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郑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各自的工龄外加部分现金,买了一套集资房。双方离婚后,法院判决双方共用此房。离婚后,这套房子引发新矛盾。日前,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将集资房判归女方,马某则获得对方近50万元的补偿。 2002年,马某和郑某双方共同出资,买了单位一套集资房。后双方感情破裂,打起离婚官司。去年,经过二审,法院判双方离婚。但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判集资房归双方共用。 由于集资房的厨房、客厅、卫生间共同使用,引发了新的矛盾,结果双方都无法正常使用。马某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彻底分割离婚后的房产。 在法庭上,女方郑某向法庭辩称,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离婚后,婚生女与母亲生活,且房子宽敞,完全可以进行分割。郑某不同意出售属于其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双方的矛盾,以及更好地实现房屋的使用价值,将房子判归郑某所有更加适宜,由其向马某进行补偿。经评估,集资房现价为94万余元。法院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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