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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前要仔细核对房屋是否出租
2008-7-15 9:09:55  来源:红网  作者: 网友评论
 
桌上,摆放着几瓶矿泉水和方便面,粟启明说,自己已作好了长期“斗争”的准备。这套房子,他已付清十年的租金,然而租期未满,房东曾某却背着他将房子卖给了陆某,陆某又将房子租给了别人,粟启明一下变得无家可归。无奈之下,7月11日,粟启明强行入住,如今,新旧租户同住一屋。
  
  租户:租了10年的房子进不了屋
  
  整整四天五夜,粟启明足不出户,守在租住的芙蓉区东方新城的房子里。
  
  “这是我租的房子,我有权在这里住。”粟启明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他是去年1月17日租下了曾某这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租期直到2017年结束,长达10年,租金为每年5000元,粟启明一次性付清了10年的房租。
  
  租下房子后,粟启明并不常在这里住,期中有大半年居住在女儿家。可今年年初回来时,粟启明傻了眼,门打不开了。“去物管一问,才知道房东已把房子卖了。”粟先生气愤又无奈地说,在这之前,曾某都没有通知他。而打曾某的电话,已无法接通。多次找到曾某的家,曾某父亲却说早不认这个儿子了。
  
  无奈之下,今年4月,粟启明一纸诉讼书将新、旧房东都告上了法庭。6月27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理认为,根据粟启明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如果协议发生争议,应先到长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定,如不服,可再向法院起诉,故驳回粟启明的状书。
  
  见告状无果,粟启明气愤之下,于7月11日,带着朋友一起砸了门锁,破门而入,与新租户一同住下,为了防止再换锁,粟先生四天五夜没有出门,一直守在家中,每天吃点方便面度日。
  
  新房东:不知道原来有租户
  
  “我真想把他(粟)丢出去。”新房东陆某的丈夫王先生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他这是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砸坏了我家的门,还霸占着不肯搬出去。我的租客也很生气,都没办法再住下去了。”
  
  王先生称他也是这件事的受害者。当初买房,是通过一家叫“家春秋”的中介机构介绍,花41万元买下了这套房的。在签房产过户书时,上面也清楚地写着“未租赁”,买房前他也来看过,里面只有曾某的结婚照和一些曾某妻子的衣物,以为这是他们自己住的房子,才放心地买下这房子。
  
  “直到收到诉讼书我才知道这件事。”王先生觉得很无辜,他怀疑是原房主曾某故意设的局骗钱。按照市场价,这个房子每月的租金要1800元,而曾某只收5000元每年,每月只有400多元,远低于市场价格,而且租期长达10年,这明显不合理。现在他也在找曾某,但却一直联系不上。
  
  虽然王先生很同情粟启明的遭遇,但他说,房子现在所有权归他,他没有收粟启明的钱,他没有义务让粟启明住在这里。而粟启明则说,除非是法院判他不能住,否则他一定会住满10年为止。
  
  律师:粟启明有权继续租住该房
  
  对此事,秦希燕律师事物所值班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就是如此,即粟启明继续租赁该房屋的权利不容剥夺。
  
  同时,原租赁合同确定的价格条款也不能随意变更,即虽然合同上的房屋租金远低于市场价格,粟启明继续租赁该房的价格也无须更改,但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除外。
  
  房产局:交房前要仔细核对房屋是否出租
  
  那么在交易二手房前,中介公司及相关部门会核实房屋出租的情况吗?“很难核实得清楚”,办理曾某房子交易的家春秋中介公司经纪人胡先生说,在交房前,只能到房子去看看有没有租户。
  
  长沙市房产局也表示,目前这方面还存在空白,因为房屋的租赁是私下的合同,所以无法核实。因此,在交易二手房时,买方要注意核实这方面的情况,最好是问问邻居或物管,以免发生纠纷。

编辑: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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