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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前留个心 谁才是有权卖房的卖主?
2008-9-5 9:22:56  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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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不适用 “家事代理”

  签完买卖合同,付了26万元首付款之后,卖家突然反悔,表示妻子不同意出售该房。买方当即表示不同意。买卖陷入僵局,后买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针对买方的诉请,卖方徐先生表示,所卖房屋是售后公房,属于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卖房时并未征得妻子和其他同住人的同意,侵犯了妻子的共同财产权和同住权,也侵犯了女儿和岳母的同住权,因此,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最终认为,卖方是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处分系争房屋的权利。虽然卖房未经其妻同意,但她不是系争房屋公示权利人,不能因此损害夫妻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卖房后产生的后果应由徐某自行承担,房屋买卖应继续履行。

  夫妻间相互代理,法律上有一个说法叫 “家事代理权”,即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对日常性法律行为有相互代理的权利;但家事代理也有范围限制,对于夫妻双方重大财产的处分如房屋买卖,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不适用家事代理。在房屋等重大财产的处分中,法律在保护夫妻之间内部权利义务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保护夫妻外第三人的权利。无论夫妻内部对房屋的权利如何约定,对于夫妻外第三人来说,证明房屋等不动产权利人的最直接法律依据就是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在第三人看来他就是房屋的主人,就可以放心地与他进行交易。

  “委托代理”纠纷频发

   浦东法院房产庭副庭长陆罡有多年一线案件审理经验,他表示,近期房价波动较大且仍有不断上升趋势,因为委托代理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非常多。比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双方共有房屋,事后另一方以出售房屋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亲友或其他熟人借用房主的房产证、身份资料等,然后隐瞒房主将房屋私自出售;房屋共有人之一假冒其他共有人的签名,或者伪造授权委托书,将房屋出售;卖房人为方便购房者看房,将房屋钥匙留给中介公司,购房者误认为中介公司有权代卖房屋而与其签订买卖居间协议;继承人以被继承人名义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被继承人的房屋卖给自己,在被继承人去世分割遗产时引发纠纷。这些都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活生生的例子。

  日常生活中,父母代子女签名、夫妻相互代签名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涉及到房地产买卖,亲属之间代签、冒签的问题是纠纷高发的重要原因。买方考虑到对方是一家人,往往不会警戒,但这隐藏了极大的法律风险。

  购房提醒:

  购房者买房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减少购房风险。

  一、买房前 (特别是二手房)要考察清楚房屋的权属状况。了解清楚产权人状况、房屋是否存在银行抵押,是否有租约等。

  二、签合同时产权人应全部到场,验明身份后亲自签名。对于部分产权人确实无法到场的,要严格审核签约人是否具有合法授权,授权委托书最好要经过公证。

  三、保管好自己的房产证以及户籍、身份证明等重要资料。有的当事人怕麻烦,将钥匙、房产证等一并放在中介处,由中介全权负责买卖事宜,这其实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四、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规范操作。

编辑: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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